关于对《广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
为公正、公平、全面的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提高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广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10月15日至2023年11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收到单位及公众相关意见2条,意见建议详情及调整情况如下:
一、收到的意见建议
1、建议明确“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的标准和适用期限,例如明确几级残疾、退役军人,退伍证、转业证签发之日,几年内有效等。
2、《广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一)(二)(四)款针对经营场所,第(三)、(五)款针对经营主体和经营性质的情形,建议重新排序,明确第(三)款原证歇业或注销后再次新办的时效。
二、调整情况如下
1、《广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十二条“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间距限制。
上述特定群体申请人应为本县常住居民(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2年以上),且营业执照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情形取得许可证的,限持有1本。
“残疾人”、“残疾军人”、“烈属”认定标准为持有以下有效书面证明之一:
1.《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一至三级(残联);
2.残疾军人证,军残等级一至六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3.《革命烈士证明书》(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认定标准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的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提出申请的。
“生活困难”认定标准为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有效证件。
2、《广饶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原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申请歇业或注销后,其直系家庭成员(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商铺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在原市场单元内改变经营地址经营,歇业后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歇业后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取得许可证2年以上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商铺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在原市场单元内改变经营地址经营,歇业后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申请歇业或注销后1个月以内,其直系家庭成员(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歇业后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广饶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