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邀请社会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邀请社会代表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1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2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有关会议(主要是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代表列席: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必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的事项。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县政府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列席。
第四条 列席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组织单位(或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商议题提报单位提出,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定后,组织单位(科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提交县政府审定。
第五条 受邀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列席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县政府有关单位和机关进行咨询;
(三)对拟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安排有关代表列席的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列席代表,并及时送达会议材料。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上提出,也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代表。
第九条 县政府部门单位相关重要会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