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依法需要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纳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气象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再索要上述证明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二、适用对象
申请人在提出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出厂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需在提交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申请时,一并提交《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告知承诺书》,以承诺书替代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行政许可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四、承诺内容
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已知晓告知事项全部内容;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已按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要求完成安装,具备安装记录;愿意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执行中如有疑问,可向15263832441、0546-6446757咨询。
山东省广饶县气象局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