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标准、发放程序及流程
(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市财政承担20%,其余部分由县、镇(街道)按1:1承担。协议期满一年按12个月计算,不满一年按协议实际履行月数计算。
(二)发放程序及流程
1.逐级审批。由监护人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镇街卫生院共同认定,镇(街道)审核,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对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不再给予或停发看护管理补贴情形。审核经办人员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审核机构要加盖公章。
2.申请资金。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划拨申请。
3.补贴发放。县财政局资金划拨到位后,由镇(街道)统一安排发放。
二、不再给予或停发看护管理补贴情形
(一)不再给予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1、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市;
2、被监护人死亡;
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之一的下月起,乡镇(街道)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二)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1、监护人未全面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
2、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他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
(三)按月停发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1、被监护人强制住院治疗期间;
2、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3、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4、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超过15日,不予发放当月看护管理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