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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523752680918H/2025-01705 发文字号: 广审批字〔2025〕7号
发布机构: 县行政审批局 主题: 综合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8-05
规范性文件编号: GRDR—2025—0720001 失效日期: 2030-09-30

广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审批字〔2025〕7号)(GRDR—2025—0720001)

发布日期: 2025- 08- 05 浏览次数: 来源: 县行政审批局
2025- 08- 05 来源: 县行政审批局

各镇街、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在原《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广审批字〔2023〕6号)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广饶县发展和改革局  广饶县财政局

                                                                                                                                 2025年8月5日


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加强专职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代理机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实行备案制、培训考试和诚信评价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实施处理处罚。


第二章  备案选取


第七条  代理机构备案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交易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具备独立办公场所、档案储存场所和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七)专职从业人员未在其他代理机构登记从业。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电子备案材料报送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外地代理机构设立驻东营或广饶分支机构,且设置办公场所。

第十条  代理机构备案完成后,专职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举办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实施交易的,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数额、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单位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的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付费人、金额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项目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交易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自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应当由专职从业人员完成。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将具体采购项目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自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项目电子交易档案报送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饶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如有质疑、异议或投诉进行处理,处理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七条  确定代理机构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无法就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代理机构因故放弃代理资格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代理协议的约定重新组织,另行确定代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考试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参加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专职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每年年底组织一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考试合格(成绩为80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三年;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第二年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考试。

第二十条  为保障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完成招投标各个环节,鼓励采购单位选择考试合格人数达到5名及以上的代理机构,协助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四章  诚信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以下统称“诚信评价主体”)对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依据《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对采购项目中代理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

第二十二条  诚信评价采用“一标一评价”方式,对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活动的专业水平、办事效率、服务质量、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诚信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扣分不清零,次年起扣分清零并恢复基础分。

第二十四条  诚信评价主体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填写《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签字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录入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平台,并由诚信评价主体各自留存。

第二十五条  汇总统计结果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广饶县)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

第二十六条  诚信评价内容:

1、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工作受到采购单位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在有关媒体发布招标计划、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终止公告的,每次扣5分;

3、设定的采购公告期限、获取采购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标评标日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每次扣5分;

4、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的,每次扣5分;

5、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每次扣3分;

6、辅助评审委员会查询验证供应商信用、业绩或计算分数等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每次扣3分;

7、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独立评审的,每次扣5分;

8、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5分;

9、在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以外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组织评审的,每次扣5分;

10、违约收取代理服务费用,收取、索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每次扣3分;

11、代理机构处理项目质疑、异议过程中,不认真对待造成投诉的,每次扣2分;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存在实质性错误导致投诉事项成立的,每次扣5分;

12、实施具体采购项目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3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为2名),或出现冒名顶替情况的,每人次扣2分;

13、未充分了解采购单位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给开标评标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

14、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每次扣2分;

15、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或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力导致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混乱的,每次扣2分;

16、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每人次扣2分;

17、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事项或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每次扣2分;

18、违反开标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管理的,每次扣2分;

19、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所代理项目的档案未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的,每次扣2分;

20、对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21、未按规定或约定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或向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每次扣2分;

22、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收取专职从业人员、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等手机的,每人次扣1分;

23、违反行业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完成具体采购项目且无任何扣分情形的,每个项目加0.3分;代理机构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推广实施的,每有一项加1分;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每次加2分。加分情况同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可以在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平台随时查询本单位代理项目信用评价详细情况。如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诉,由相应诚信评价主体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查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查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

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受到禁止代理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供应商提供咨询;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未依法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6、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7、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8、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与采购单位、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异议逾期未作处理;

11、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2、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1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14、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平台自行维护更新。

第三十四条  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广审批字〔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附件


广饶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诚信评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


序号

诚信评价内容

扣分

备注

1

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工作受到采购单位投诉并查实的,每次扣5分



2

未按规定在有关媒体发布招标计划、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终止公告的,每次扣5分



3

设定的采购公告期限、获取采购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标评标日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每次扣5分



4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的,每次扣5分



5

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每次扣3分



6

辅助评审委员会查询验证供应商信用、业绩或计算分数等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每次扣3分



7

向评审专家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独立评审的,每次扣5分



8

发现采购单位、供应商或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的,每次扣5分



9

在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以外修改评审结果或重新组织评审的,每次扣5分



10

违约收取代理服务费用,收取、索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每次扣3分



11

代理机构处理项目质疑、异议过程中,不认真对待造成投诉的,每次扣2分;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存在实质性错误导致投诉事项成立的,每次扣5分



12

实施具体采购项目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3名,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为2名),或出现冒名顶替情况的,每人次扣2分



13

未充分了解采购单位需求或因自身工作失误,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陷漏项,发布后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正或终止或给开标评标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2分



14

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每次扣2分



15

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或因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力导致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混乱的,每次扣2分



16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每人次扣2分



17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事项或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每次扣2分



18

违反开标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管理的,每次扣2分



19

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所代理项目的档案未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的,每次扣2分



20

对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及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21

未按规定或约定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异地评审差旅费,或向评审专家以外的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的,每次扣2分



22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收取专职从业人员、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等手机的,每人次扣1分



23

违反行业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的,每次扣1分



24

完成具体采购项目且无任何扣分情形的,每个项目加0.3分


加分项

25

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后推广实施的,每有一项加1分


加分项

26

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每次加2分


加分项

扣 分 合 计



采购单位


评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监督部门


评价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中心


评价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项目评审完成后,采购单位、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评价完成并由采购单位录入平台,诚信评价主体各自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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