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30045151081/2025-01656 | 发文字号: | 广民字〔2025〕24号 |
| 发布机构: | 广饶县民政局 | 主题: | 综合 |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GRDR-2025-0090001 | 失效日期: | 2030-08-21 |
广饶县民政局广饶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广饶县县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民字〔2025〕24号)(GRDR-2025-0090001)
| 发布日期: 2025- 07- 22 | 浏览次数: | 来源: 县民政局 |
| 2025- 07- 22 | 来源: 县民政局 |
广饶县县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倡导节地生态葬法,推动移风易俗,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进绿色殡葬建设的指导意见》(鲁厅字〔2019〕75号),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30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民〔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和奖补对象
参加海葬和在广饶县城市公益性生态公墓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广饶县户籍居民。
二、减免和奖补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逝者遗体火化后,按照《山东省文明殡葬工作指南》《节地生态葬安葬服务指南》有关标准,采取不保留骨灰、不单独设置标志物的安葬方式,包括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形式。
海葬:指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将逝者骨灰撒入指定海域的葬式。
树葬:在墓园种植林木,将骨灰装入可降解材料制成的骨灰装具或直接将骨灰葬入树下,在树木或小型标志物上制作标记,不留坟头,不立墓碑。
花坛葬:在墓园指定的花坛葬区域,将骨灰装入可降解材料制成的骨灰装具或直接将骨灰葬入花坛,不留坟头,不立墓碑。
草坪葬:在墓园指定草坪葬区域,将骨灰装入可降解材料制成的骨灰装具或直接将骨灰葬在草坪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
壁葬:指将骨灰盒嵌在专门砌成的墙壁内或格位内的安葬形式。
三、减免和奖补标准
(一)选择海葬的,按照《东营市海葬活动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广饶县户籍逝者免费参加。公益海葬活动费用按照1800元/具的标准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的,每例奖励500元。
生态安葬减免奖补标准,可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经县民政部门与县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适时作出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海葬
海葬活动实行“全年预约、适时开展”的原则,报名及流程按照《东营市海葬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东民函〔2024〕85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
1、申请方式。
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处置骨灰的,由申请人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逝者身份证原件(户口已注销的,提供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复印件一份;
(4)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骨灰安葬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申请人一般应为逝者直系亲属或者有权处理逝者骨灰的权利人。
五、经费保障方式
(一)海葬活动。本县统一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海葬活动,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县级公益性公墓受理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经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兑付申请人。
六、监督管理
奖补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及主管民政部门应严格审核。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和其他舞弊行为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受理单位应当留存所有申请材料,并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保存。
本规定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1日,未尽事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饶县县级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申请表
附件
广饶县县级节地生态葬法减免和奖补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
年龄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参加人数 | |||
户口所在地 | 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 | 住址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卡账号 | ||||
逝者情况 | 姓名 | 性别 | ||
与申请人关系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去世时间 | |||
户口所在地 | 骨灰存放地 | |||
声明:我已将已故亲人骨灰于 年 月 日在 县城市公墓实施 (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公墓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民政局、财政局、广饶街道存档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