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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705234934605068/2025-02748 发文字号: 广政字〔2025〕18号
发布机构: 广饶县气象局 主题: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5-12-25
规范性文件编号: 失效日期:

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饶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广政字〔2025〕18号)

发布日期: 2025- 12- 25 浏览次数: 来源: 县气象局
2025- 12- 25 来源: 县气象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广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饶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饶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本规划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气象要素的自动探测设备及其配套通信设施。

第三条  本规划应纳入广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广饶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四)《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五)《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

(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

(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八)《广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第五条  规划原则

(一)国土空间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立足现状,进一步协调优化周边用地及环境的原则;

(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期限:2023—2035年。

第七条  规划范围:以广饶国家基本气象站(广饶县倪宽路以东、乐安大街以南,东经118°22′10″、北纬37°3′9″,海拔高度14.2米)地面气象观测场为基准,半径1000米范围内。

第八条  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气象探测环境范围内障碍物的高度和干扰源进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  主要任务

(一)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二)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确定已出让地块和未出让地块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四)确立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控制度。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  相关术语定义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用于安置地面气象观测仪器和设施进行气象观测的专用场地,含围栏边缘;

(二)核心保护区:以广饶国家基本气象站地面气象观测场为基准,1000米范围为核心保护区;观测场在日出(59.9°—120.1°)、日落(239.9°—300.1°)方向的保护范围,不受1000米核心保护区限制,障碍物的遮挡仰角需≤5°;

(三)障碍物:地面气象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四)高度距离比:障碍物高出地面气象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

(五)遮挡仰角:从地面气象观测场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在观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夹角;

(六)干扰源:对气象要素代表性或气象探测设施测量性能有影响的各类源体;

(七)气象要素:表明一定地点和特定时刻天气状况的大气变量或现象,包括现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降水、日照、冻土、地温(含草温)等要素。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总体要求

(一)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二)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超高障碍物;

(三)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对观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各种干扰源;

(四)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一)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距离比超过1/10的障碍物;

2.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装置等干扰源;

3.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作物等障碍物。

(二)以地面气象观测场为中心,在日出(59.9°—120.1°)、日落(239.9°—300.1°)方向障碍物的遮挡仰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气象探测设施感应面。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规划符合性分析

《广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未对广饶国家基本气象站核心保护区内用地限定用地性质,未对其强制性内容和用地布局进行限制。故未来进行用地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批,建设项目不得对气象探测环境产生影响。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2.挤占、挪用、损坏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3.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4.占用、干扰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通信信道;

5.在气象设施上安装、悬挂、捆绑与气象探测无关的物品;

6.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

7.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8.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本次规划确定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获得气象探测信息准确性。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凡涉及本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用地,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当本地发展建设与本规划所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在确保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统筹兼顾解决。

第十八条  广饶县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应对广饶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广饶县气象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强化协同合作,共同推进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广饶县气象局组织编制,报广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广饶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广饶县气象局审核后,报广饶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广饶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区位分析图

2.核心保护区影像图

3.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图

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图

5.核心保护区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6.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附件1

区位分析图



附件2

核心保护区影像图



附件3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图



附件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图




附件5

核心保护区障碍物高度控制图



附件6

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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