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教育办,局属各学校:
前期,各学校对春节后未返校学生情况进行了详细摸排,建立了未返校学生台账。为进一步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请各学校对有关学生进行深入梳理分析,根据《义务教育劝返复学具体情形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完善有关验证材料。尤其对反复辍学、监护人拒不履行义务教育送教义务的,学校要联合所在村居社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随访跟踪,并建立跟踪随访材料档案。因身体原因长期不到校的,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和身体情况,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休学等学籍手续。确不具备到校条件的,要安排教师定期送教上门。
根据前期摸排情况,确定了近期重点关注人员台账,请有关学校本周安排人员根据要求做好随访及送教上门工作,建立工作档案。3月11日上午11:00前,将纸质档案复印件报送县教育局212室。镇街学校由镇街教育办汇总报送,局属学校直接报送。
附件:1、义务教育劝返复学具体情形工作指引
2、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饶县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附件1
义务教育劝返复学具体情形工作指引
一、非真实性失学辍学案例排查工作指引
下列儿童少年已经登记为失学辍学(疑似)的,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作为非真实性数据进行核销。
(一)年龄不符的。
对象:实际年龄与户口登记不一致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法定监护人或户主或者学生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年龄申请,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作出结论。经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后,不再是义务教育适龄阶段的,在管理平台申请删除或进行“其他离校”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户口登记机关更正后的户口信息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二)户籍重复的(含迁出未注销的)。
对象:有2个及以上户籍登记信息、或迁出仍未注销现户籍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法定监护人或户主或者学生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依规注销重复户籍,在管理平台申请删除或进行“其他离校”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户口登记机关重复户籍注销信息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三)失踪失联的。
对象:因各种原因失踪失联,无法查找去向和就读情况的。
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由公安部门界定,从严掌握。经公安部门核查确为无法查找的,在管理平台进行“其他离校”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失踪失联确认信息情况说明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四)实际死亡的。
对象:已实际死亡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凭相关死亡证明资料,在管理平台作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将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五)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
对象:重度残疾不具备学习条件的。
措施: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及有关中小学校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从严掌握。经鉴定确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在管理平台作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证明(证明材料要有专家组人员签字和所代表部门盖章)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六)实际就读无学籍的。
对象:实际在省内外学校就读,正常接受义务教育但无学籍的。
措施:由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汇总,由省教育厅组织核查。在省内就学的,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学籍;在省外就学的,函商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帮助建立学籍,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建立后的学籍信息。正常学籍建立后,在管理平台作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学生正式学籍号、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七)因特殊原因申请延缓入学(正常休学)的。
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或心理疾病)申请延缓入学或正常休学的。
措施:学校或户籍地村(社区)告知儿童少年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或者学生本人,按照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在管理平台作相应操作,不再列为辍学学生;休学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由学籍所在学校进行跟踪。
台账:登记核销原因;将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意见等资料扫描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
二、失学辍学特殊案例劝返工作指引
对普通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就近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措施。对于已经超出小学适龄阶段(年满12周岁)反复辍学、监护人拒不履行义务教育送教义务的,可采取下列措施予以保障教育,并记入工作台账,做好随访跟踪。
(一)引导至中职学校接受教育。
对象:辍学时间较长(连续辍学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从未上学、反复辍学或极度厌学等,且三次以上劝返及思想教育无效果的。
措施: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及被劝返对象本人同意,安排至中职学校接受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思想法制教育、义务教育授课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明确教学和管理要求,学籍编入义务教育学校,正常滚动。
台账:标明劝返措施类型;附劝返过程记录资料(以实时劝返录音、书面记录为主,先前多次劝返的,详细记录各次劝返过程,涉及工作人员逐一签字确认材料真实性)、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及被劝返对象本人书面申请、被劝返对象个性化教育方案(包括在学帮包责任人、教学计划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等)、接收中职学校接收证明等。纸质材料扫描(含照片资料)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其他录音、视频资料留存备查。
(二)强制劝返。
对象:家长(法定监护人)拒不送教;适龄儿童、少年拒不返校、拒不到中职学校就读的。
措施:对拒不送教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启动司法程序,采取巡回法庭等方式强制执行;对拒不返校、拒不到中职学校就读的儿童、少年跟进思想教育和劝返引导,劝返成功前开展一定送教服务。
台账:标明劝返措施类型和进度;附劝返过程记录资料(以实时劝返录音、视频、照片、书面记录为主,先前多次劝返的,详细记录各次劝返过程,涉及工作人员逐一签字确认材料真实性)、执法机关执法记录及文书资料等。纸质材料扫描(含照片资料)记入管理平台台账系统,其他录音、视频资料留存备查。
附件2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其中,高中学生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升级、留级与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九条“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三十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