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52300451552XT/2023-04450 | 发文字号: | 广政发〔2023〕5号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 | 财政金融、审计 |
| 有效性: | 废止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GRDR—2023—0010003 | 失效日期: | 2028-12-27 |
广饶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广政发〔2023〕5号)(GRDR—2023—0010003)
| 发布日期: 2023- 12- 28 | 浏览次数: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 2023- 12- 28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饶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挖掘培育后备资源
1.加强全县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建立由镇街、开发区和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组成的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筛选协作机制,挖掘有上市挂牌意向、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纳入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形成分层有序、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
2.按照分类管理和梯次推进的原则,集中资源对重点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影响企业上市挂牌进程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方式,简化处理程序,限期加以解决。对重大疑难问题,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请县领导小组会议、“3+N”重点项目会商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涉及市级层面问题,报市企业上市挂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
二、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培训
3.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理解。县财政每年安排上市挂牌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各种形式培训活动开展。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每年至少开展2次企业上市培训对接活动,重点帮助企业解决“不愿上市、不会上市”问题,切实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县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00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交易所受理后,每家补助600万元;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县财政补助每家企业600万元。
5.外地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县的,县财政补助每家企业700万元。迁入企业应当处于正常经营和正常交易状态,不存在被监管机构、交易所处罚未到期或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等情形。(备注1)
6.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县财政分别补助每家企业100万元、200万元。企业由基础层调入创新层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县财政补助每家企业100万元。
7.企业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在当年进行直接融资的,县财政补助每家企业5万元。
四、优化企业上市环境
8.各相关执法部门单位对重点后备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需提前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以帮扶指导为主,积极帮助企业规范经营;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提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9.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单位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出具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因上市工作需要,需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五、其他事项
10.同一企业全生命周期内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按照上述标准补足差额。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若遇特殊情况,按照“从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享受市级及以上上市方面政策奖励的,不影响本政策执行。县内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和企业所在镇街、开发区按照1:1比例承担。
11.本政策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2021年7月30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上市挂牌的企业参照本政策享受支持,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纳入2024年预算。政策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备注1:根据《广饶县人民政府修订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本文件中第5条废止,其他政策措施保持不变。
废止决定:广饶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政发〔2023〕5号文件的决定(广政字〔2025〕3号)